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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一
二、不請他人或者為他人代考;
五、保證在考試中誠實守信,自覺遵守考試有關規(guī)定。如有違紀違規(guī)行為,自愿按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、《揚州大學考場規(guī)則與考試違紀處分規(guī)定》等有關規(guī)定接受處理。
學生簽名:
學院班
年月日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二
1、嚴格遵守《浙江省高等職業(yè)技術院校自主招生暫行規(guī)定》,只報考一所院校。若同時報考二所以上(含二所)院校,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。
2、保證自己是符合高考或單考單招報考條件,并已辦理高考或單考單招報名手續(xù)的高中畢業(yè)生,準確向貴院提供本人的真實信息,并愿意承擔所提供信息與事實不符可能引起的相關責任。
3、認真學習《考生守則》和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自覺地遵守考試紀律,如有違反自愿接受處罰。
4、服從監(jiān)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擾亂考試工作秩序。
5、不攜帶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(如尋呼機、移動電話)、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除考試規(guī)定外的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。
6、考試時獨立思考、沉著應試,做到不吸煙,不喧嘩,不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號,不夾帶、旁窺、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,不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、答題卡,不將試卷、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。
7.若被貴院錄取則保證按時入學。
考生(簽字):
日期: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三
有關條例如下:
第十六條在考試、考查中發(fā)生的以下任一行為,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。
(一)考前不服從監(jiān)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,且不聽勸告;
(三)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、交談,且不聽勸告;
(四)不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交卷,故意拖延時間;
(五)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、拒交考卷、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。
第十七條在考試、考查、學位論文、科學研宄中發(fā)生的以下任一行為,均屬作弊行為。
(一)夾帶與考試內(nèi)容有關的物品;
(二)預置、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(nèi)容;
(三)交談、窺視,抄襲答題紙、書本、筆記、紙條及他人試卷;
(五)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(nèi)容有關的信息;
(六)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(nèi)容;
(七)協(xié)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;
(八)協(xié)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;
(九)替他人參加考試;
(十)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;
(十一)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;
(十二)學位論文、公開發(fā)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襲、篡改、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。
(十三)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。
第十八條在考試、考查、學位論文、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,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,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(如涉及學位論文,需重做)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。
其中:
違反第十七條(一)~(六)行為之一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違反第十七條(七)~(九)行為之一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違反第十七條(十)~(十三)行為之一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九條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,參照以上條款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條試考查作弊行為,由監(jiān)考人員認定,并記錄具體情況,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。學位論文、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。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。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四
一、嚴格遵守考試的規(guī)定和守則,保證按規(guī)定的程序和要求參加考試,如有違反,自愿按學校有關違規(guī)違紀處理辦法接受懲戒處理。(扣班級量化分,寫20xx字說明、感悟書,班級內(nèi)通報批評。學校將學生誠信考試情況記入成長記錄檔案。)
二、堅決服從巡考教師管理,自覺遵守考試紀律。
1、按時進入考場,不遲到或中途離場。
2、考試學生必須按座位號就坐,考試中不得交談,左顧右盼,互借文具(包括計算尺,計算器等)。試題字跡不清,可等待詢問巡檢教師,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。當考試時間已到時,立即停止答卷,將考卷反扣在桌面上,禁止喧嘩。由監(jiān)考教師將考卷收完后,離開座位。
3、嚴禁考試違紀,作弊。凡提供,傳遞,抄襲與考試課程內(nèi)容有關的信息資料的,或抄襲他人答卷或故意給他人抄襲的,該門課程成績記為無效;凡考試違紀的學生,成績記為無效,根據(jù)違紀情況,認錯態(tài)度及造成的影響和危害,在批評教育的同時,將違紀情況記入誠信檔案;取消今后誠信考試申請資格。
4、誠信考場,知識和品行的雙重考核,相互監(jiān)督,考驗自我,上交一份優(yōu)秀的品行答卷。
本人已認真閱讀上述考場規(guī)則,并保證嚴格遵守考場紀律,共同維護考試秩序,做一名誠實守信的中學生。如有違反,我愿意接受學校有關規(guī)定的處理。
承諾人:
日期:20xx年xx月xx日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五
1.嚴格遵守《浙江省高等職業(yè)技術院校自主招生暫行規(guī)定》,只報考一所院校。若同時報考二所以上(含二所)院校,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。
2.保證自己是符合高考或單考單招報考條件,并已辦理高考或單考單招報名手續(xù)的高中畢業(yè)生,準確向貴院提供本人的真實信息,并愿意承擔所提供信息與事實不符可能引起的相關責任。
3.認真學習《考生守則》和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,自覺地遵守考試紀律,如有違反自愿接受處罰。
4.服從監(jiān)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不擾亂考試工作秩序。
5.不攜帶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(如尋呼機、移動電話)、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除考試規(guī)定外的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。
6.考試時獨立思考、沉著應試,做到不吸煙,不喧嘩,不交頭接耳、左顧右盼、打手勢、做暗號,不夾帶、旁窺、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,不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、答題卡,不將試卷、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。
7.若被貴院錄取則保證按時入學。
考生高考(單考單招)報名號:考生:
二○xx年月日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六
我自愿報名參加20xx年7月青海省普通高中學業(yè)水平考試,并承諾:
4.切實維護正??荚囍刃?,絕不聽信不實之言和未經(jīng)正式確認公布的信息,以訛傳訛。涉及個人正常利益的事情通過正常渠道逐級反映和解決,不在互聯(lián)網(wǎng)、qq群、微信群等媒體惡意炒作。
承 諾 人:
年 月 日
誠信考試的承諾書篇七
有關條例如下:
第十六條
在考試、考查中發(fā)生的以下任一行為,均屬違反考場紀律行為。
(一)考前不服從監(jiān)考人員指定位置入座,且不聽勸告;
(三)交卷后在考場附近大聲喧嘩、交談,且不聽勸告;
(四)不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交卷,故意拖延時間;
(五)擅自將考卷帶出考場、拒交考卷、撕毀考卷及其他行為。
第十七條
在考試、考查、學位論文、科學研宄中發(fā)生的以下
任一行為,均屬作弊行為。
(一)夾帶與考試內(nèi)容有關的物品;
(二)預置、預留與考試課程相關內(nèi)容;
(三)交談、窺視,抄襲答題紙、書本、筆記、紙條及他人試卷;
(五)傳遞或接受紙條等帶有與考試內(nèi)容有關的信息;
(六)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但不涉及考試內(nèi)容;
(七)協(xié)同使用通訊設備作弊;
(八)協(xié)同交換試卷或答題紙;
(九)替他人參加考試;
(十)偷試卷或為偷竊試卷提供方便;
(十一)主謀并實施互換試卷或答題紙;
(十三)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、組織作弊、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。
第十八條
在考試、考查、學位論文、科學研究中有以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或作弊行為之一者,該門課程成績按零分記載,不得參加正常的補考(如涉及學位論文,需重做),并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教育或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。
其中:
違反第十七條(一)~(六)行為之一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
違反第十七條(七)~(九)行為之一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;
違反第十七條(十)~(十三)行為之一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十九條
其他違反考場紀律及作弊者,參照以上條款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條
考試考查作弊行為,由監(jiān)考人員認定,并記錄具體
情況,整理相關材料署名后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。學位論文、科學研究作弊行為由學生所在學院認定后報送教務處或研究生院。由教務處或研究生院對作弊行為進行審核。
考/前/準/備
端正自身的學習態(tài)度,制定合理的復習計劃,充分把握復習時間,認真準備好每一門功課。
可以針對自己的弱點,加大復習程度,平時的代碼多敲敲,程序多調(diào)試調(diào)試,遇到不會的瓶頸及時向老師同學請教。
考/場/須/知
i.按規(guī)定時間參加考試,在考試開始前憑有效證件進入指定考場;不攜帶有通訊功能的電子設備(如手機、智能手表等)進入考場;將與考試有關的全部物品集中放在監(jiān)考人員指定的地方。
ii.按監(jiān)考人員指定的座位入座,并將證件放在課桌上;不準喧嘩吵鬧,注意保持考場安靜;考試開考30分鐘內(nèi),學生不得交卷;考試中途無特殊情況不得離開考場,否則按交卷處理;應在規(guī)定時間內(nèi),獨立完成答題。
iii.學生考試完畢交卷,必須將試卷、答題紙和草稿紙交監(jiān)考人員后方可;離開考場,不得將試卷、答題紙和草稿紙帶出考場;離開考場后,不得要求再進場考試或補充答卷;不得向監(jiān)考人員詢問試卷情況;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談論。
對于違反考場規(guī)則的考生,按照相關校紀校規(guī)處理。對違反以上規(guī)定造成的后果,由考生本人自愿承擔責任。
最后,衷心祝愿同學們在期末考試中取得好成績!莫要辜負了這個學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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